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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5 14:26:50 来源: 访问量:1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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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批准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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