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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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5 14:26:50 来源:  访问量:14195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提倡丧事从简,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丧葬习俗改革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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