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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5 14:26:50 来源: 访问量: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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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 第二十九条 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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