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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5 14:26:50 来源: 访问量:1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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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行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邻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 第十六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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