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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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5 14:26:50 来源:  访问量:14197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行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邻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
    
     第十六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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