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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5 14:26:50 来源:  访问量:14198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四十七条 少数民族的丧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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