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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15 9:55:27 来源:  访问量:6151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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