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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15 9:55:27 来源:  访问量:6150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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