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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14 16:57:21 来源:  访问量:8616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 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 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 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 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待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 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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