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14 16:57:21 来源: 访问量:8616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 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 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 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 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待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 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 1 2 3 4 5 6 7 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