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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14 16:57:21 来源:  访问量:8618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 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 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 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 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 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 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 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 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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