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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14 16:57:21 来源: 访问量: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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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 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 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岐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 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 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 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 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 1 2 3 4 5 6 7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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